2007年4月27日星期五

早熟




去年六月二十一日出版的第752期《壹本便利》刊登年僅十四歲的李蘊性感濕身照。最後起訴壹本便利有限公司,《壹本便利》被控以觸犯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》,最終被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。
事發時年僅十四歲、今年七月才滿十六歲的李蘊,認為法律未能制裁《壹本便利》的劣行,擔心隨時有下一個受害者。此事引起婦女及保護兒童團體關注,要求政府正視傳媒的劣行。「民意調查」訪問五百多人,有逾七成被訪市民指裁決不合理。
我們應怎樣從此事汲取教訓?在求學年齡,學生是否適合參與幕前工作?
根據資料,李蘊十三歲正式加入樂壇,因參加商場舉辦的歌唱比賽獲得殿軍,被現任經理人Peter Chiu看中簽約為輝皇娛樂旗下歌手,其後更成為亞洲鼓王Don Ashley的徒弟。
作為藝人,「性感」的定義和尺度是不是跟普通人一模一樣?例如明星和模特兒的衣著一向大膽前衛,不能跟平日在街上的少女等量齊觀。例如學校的尺度又比平日的穿衣要「保守」一點。記得有一次帶學生出外參觀,相約在灣仔地鐵站等,眼看時間到了,依然沒有學生的影蹤,再從身旁逐一搜尋,才赫然發現幾個女生就在不遠處,化了妝,穿上短短的裙子,束了頭髮,跟平日的學生形象完全兩樣。由於是參觀職業展覽,我覺得問題不大,只是半開玩笑的說,幹嘛打扮得那麼成熟?差點認不出你們!同學都哈哈大笑,大概笑我的保守和無知。二八年華,哪個少女不愛打扮?
以16歲為界線固然應該檢討,因為現在的少女早熟(有一齣電影就以此為名),也許要再下降至13歲。但到目前為止,似乎還沒有人正式提出過,如果少女提早進入娛樂圈,她的「生理年齡」跟心智的成熟程度就顯然有差異,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》是否完全適用?除非可立法阻止十六歲以下少女參與幕前演出,否則,「李蘊事件」仍會不斷出現,也會有不同的版本。當事人有這樣的獨白:「我覺得自己唔好彩,點解會偏偏選中我?我咁細個,就算穿得少都冇野睇啦,佢唔應該搵兒童賣弄色情!」
教育工作者和傳媒工作者應該共同思考,為甚麼十三歲可以放下書包,出外謀生?為甚麼她的母親不阻止她加入被人戲稱為「大染缸」的娛樂圈?為甚麼當事人可以接受穿著性感的衣服,讓人家在身上嘖水?如果說是「無知」的話,是不是應該馬上回復學生身份,不再接觸這個不健康的香港傳媒以自我保護?

「李蘊事件」和「阿嬌事件」以後,關心孩子的家長們,應該怎樣教育孩子,讓她們在健康的環境長大?錢鐘書說孩子應否看寓言,全看我們成年人造成一個怎樣的世界,如此看來,這類雜誌和照片的出現,又反映怎樣的社會現象?